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跨市转移业务,不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本市范围内转移。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流程如下: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3、加盖原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支取原因填写“调离辖区”、转账收款人全称填写“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收款账号填写“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账号”。
(二)办理程序
1、职工持转出本市所需材料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辖区的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连云港市申请表》(一式两联)。
2、中心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机制票据要求职工签字确认,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扫描留存。将《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机制票据第一、二联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连云港市申请表》第二联返还职工。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机制票据第一、二联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手续。
3、职工办理提取转账手续后持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凭证返回中心服务窗口确认,中心服务窗口将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凭证复印件连同《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连云港市申请表》第一联交中心财务部门(市区交会计核算科、四县交管理部)。
4、中心财务部门(会计核算科、县管理部)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连云港市申请表》开具电汇单或信汇单,到受托银行办理异地转账手续。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流程如下:
1、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转入单位盖章确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连云港市联系单》(一式两联)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辖区的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后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连云港市联系单》加盖业务章,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连云港市证明表》第一联返还职工,第二联留存。
3、职工凭《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连云港市联系单》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资金入账后,转入单位到汇缴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入账手续。
第五条 职工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应将职工身份证原件等材料交代办人。职工配偶、父母或子女作为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单位作为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他关系人作为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经公证的书面委托。
第六条 未结清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申请;为今后申请贷款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职工保留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的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第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月29日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