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超时加班,
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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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地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某汽车安全系统公司2020年9月份超时加班。根据举报线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公司开展调查。该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从9月份开始,车间和仓库部门实行每周交替两班倒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调取了车间和仓库部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向劳动者询问有关情况,发现该公司9月份延长146名职工工作时间平均达79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020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对其给予警告,按受侵害职工人数处以罚款;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该公司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指定时间内向职工支付了加班工资,缴纳了罚款,对违法超时加班的制度进行了整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案件评析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按照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但加班时长不能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36小时的上限,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人社行政部门的查处。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及加班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种工时制度。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标准工时制度,还有以下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管、外勤、销售、值班、长途运输、出租司机、装卸工等特殊人员。不定时工作制因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不涉及加班问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交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从业人员,以及旅游等受季节限制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工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实行这两种工时制度,需要报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并需要采取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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