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老贾经朋友介绍,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运输和搬运工作,入职后物流公司未与老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老贾工作时从运输车辆上摔下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物流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拿走了诊疗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同时出具收条收走了老贾的诊疗影像片22张。伤好后,老贾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以老贾未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等为由,要求老贾收到材料后于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奈之下,老贾求助于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区仲裁委以老贾未提供证明与物流公司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老贾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确认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42790元。物流公司有关代表在与老贾私下协商时得知,老贾因无书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被拒,因此断定老贾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意不参加本次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并且判决支持了老贾的诉讼请求。在实务当中,个别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不想承担用工责任,利用普通劳动者法律意识淡泊的弱点,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因为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导致社保部门无法及时有效的认定工伤。本案中,物流公司虽然拿走了老贾的全部就医证据,且未与老贾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老贾无法直接证明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老贾及法援律师抽丝剥茧的调查后,提交大量的间接证据,如工作服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短信截屏、收条、电话录音、赶集网上招聘广告、物流公司网站宣传网页截屏、意外保险缴费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老贾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为后续的认定工伤提供了帮助。法援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用工初始,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来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只能通过列举间接证据的方式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开启认定工伤的大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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